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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瓦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力某与被告孙某同居关系子女扶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瓦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力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力某与被告孙某同居关系子女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力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力某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肖影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