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瓦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力某与被告孙某同居关系子女扶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瓦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力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力某与被告孙某同居关系子女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力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力某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肖影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