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梁某、范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白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梁某。被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范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1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某偿还申请人梁某借款4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30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被执行人范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50元,及执行费5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陕西分行延安小东门支行光华路分理处有账户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001644第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胡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