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寒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帅与潍坊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潍坊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商初字第279号原告:张帅。被告:潍坊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霞飞路南段路西雷家庄居委会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杨相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帅与被告潍坊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开庭前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帅撤回起诉。审判员  吉延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丁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