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玉友、张学华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玉友、张学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628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告崔玉友、张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崔玉友、张学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学华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崔玉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6210984680149*****、62159946810001*****的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7月4日至2016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清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