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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费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费民初字第979号原告:赵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裴怀锋,费县梁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居民。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委托代理人裴怀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孩子张某乙、张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10月份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某丁,××××年××月××日生育男孩张某乙、张某丙。被告于2013年4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信。原告以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的庭审调查,原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费县石井镇龙泉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的,其证据材料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处理婚姻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断是否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被告于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不尽夫妻及家庭义务,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婚生孩子张某乙、张某丙由原告抚养,子女抚养费待被告下落明确后可另行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婚生孩子张某乙、张某丙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乃军人民陪审员  夏中升人民陪审员  王文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