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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冠县流光溢彩装饰部与赵金浩、彭亚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县流光溢彩装饰部,赵金浩,彭亚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540号原告冠县流光溢彩装饰部,地址冠县建安商贸城二期6号C区-2号。经营者李法信,男,汉族。被告赵金浩,男,成年,汉族,职工,。被告彭亚敏,女,成年,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冠县流光溢彩装饰部诉被告赵金浩、彭亚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冠县流光溢彩装饰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冠县流光溢彩装饰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振波审 判 员  刘华跃人民陪审员  代建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马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