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冠县流光溢彩装饰部与赵金浩、彭亚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县流光溢彩装饰部,赵金浩,彭亚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540号原告冠县流光溢彩装饰部,地址冠县建安商贸城二期6号C区-2号。经营者李法信,男,汉族。被告赵金浩,男,成年,汉族,职工,。被告彭亚敏,女,成年,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冠县流光溢彩装饰部诉被告赵金浩、彭亚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冠县流光溢彩装饰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冠县流光溢彩装饰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振波审 判 员 刘华跃人民陪审员 代建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马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