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诉前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夏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左庆高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庆高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诉前保字第600号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被申请人左庆高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左庆高款项1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韩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