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邱玉红,淮安市淮安区席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徐武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邱广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