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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执字第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仪征市浦峰化纤有限公司与江苏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征市浦峰化纤有限公司,江苏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执字第0178号申请执行人仪征市浦峰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镇胥浦开发区北首。法定代表人彭德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新陆,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东园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臧福兴,该公司董事长。仪征市浦峰化纤有限公司与江苏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0)仪商初字第0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江苏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仪征市浦峰化纤有限公司交付相应的验收资料。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对应交付的具体验收材料已向有关质检部门申请进行审核,故本案的执行需等待审核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其请求被执行人交付的验收材料缺乏具体明确的内容,需要有关部门作出审核后才能确定,申请执行人现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仪商初字第0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翠华执行员  葛金鹏执行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