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诉前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红文与被申请人廖昌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红文,廖昌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诉前保字第74号申请人贺红文,女,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申请人廖昌旭,男,1985年6月21日,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人贺红文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15年7月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贺红文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费22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宏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