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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诉前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红文与被申请人廖昌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红文,廖昌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诉前保字第74号申请人贺红文,女,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申请人廖昌旭,男,1985年6月21日,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人贺红文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15年7月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贺红文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费22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宏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