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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建庄与杨燕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庄,杨燕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2047号原告李建庄,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剑,济源市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燕燕,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建庄与被告杨燕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同年6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胡向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建庄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燕燕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庄诉称:被告系其儿媳。2016年春节后,被告与其儿子产生纠纷,私自将其所有的车辆开走,脱离其监管。其多次追要,被告不予返还。后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被告既不还车,也不归家,称车已抵押给他人。故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其五菱牌豫U×××××号牌面包车一辆。被告杨燕燕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机动车行驶证一份,证明诉争车辆属其所有。2、证人张某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被告将其车辆开走,其和证人到被告住所地讨要车辆,被告拒不归还。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杨燕燕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起诉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杨燕燕系原告李建庄儿媳。豫U×××××号牌五菱牌面包车(型号LZW6376NF,发动机号B02059542,车辆识别代码LZWACAGA6B1030405)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原告李建庄。2016年春节后,被告将原告的上述面包车开走,经原告讨要,被告未归还。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豫U×××××号牌五菱牌面包车登记的所有权人系原告李建庄,原告依法对该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杨燕燕占有诉争车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豫U×××××号牌五菱牌面包车,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燕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豫U×××××号牌五菱牌面包车一辆(型号LZW6376NF,发动机号B02059542,车辆识别代码LZWACAGA6B1030405)返还给原告李建庄。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向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