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韩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解建祥与董雷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建祥,董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韩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解建祥,男,生于1970年1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董雷,男,生于1982年8月27日,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做出(2014)韩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告董雷于2014年9月30日前向原告解建祥支付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30元,逾期被告董雷未履行该义务,原告解建祥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董雷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董雷履行5000元后,再无履行能力,经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及向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董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解建祥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4)韩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涛审判员 王锁祥审判员 车小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薛小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