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9执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燕平、候凯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李燕平,侯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30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东濠沟南段125号。负责人游波,行长。被执行人李燕平,女,汉族。被执行人侯凯民,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邑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燕平、侯凯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燕平、侯凯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燕平、侯凯民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燕平、侯凯民拥有位于大邑县晋原镇**东道*号*栋*单元*层**号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燕平、侯凯民拥有位于大邑县晋原镇**东道*号*栋*单元*层*号住房一套(权2*****3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邹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