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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秋连、喻汉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连,喻汉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张秋连,女,汉族,万载县人,农民,住万载县。被申请执行人:喻汉冬,男,汉族,万载县人,农民,住万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载县人民法院(2014)万三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喻汉冬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张秋连支付赔偿款3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喻汉冬于2015年2月15日支付了5000元,但剩下部分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喻汉冬外出务工,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秋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第8条第(1)、(3)向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载县人民法院(2014)万三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者由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新审 判 员  陈继伟代理审判员  尚 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