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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2405号原告榆林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北郊法定代表人:邢庆东委托代理人万世祥,靖边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梁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海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