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6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2015)横民调确字第00010号民间借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郭某某偿还申请人李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15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某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横执字第00691号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郭某某在中国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的账户:6217853600013459820。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调确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