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庆阳市华庆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32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庆阳市华庆工程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某庆阳市华庆工程运输有限公司,王某某,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被告不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秦鹏程审 判 员 蔡济宇人民陪审员 王一桥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钟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