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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庆阳市华庆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32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庆阳市华庆工程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某庆阳市华庆工程运输有限公司,王某某,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被告不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秦鹏程审 判 员  蔡济宇人民陪审员  王一桥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钟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