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立民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定州市睿智储运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张双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定州市睿智储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张双报,藁城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少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立民终字第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定州市睿智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赵村镇赵村。法定代表人王金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胜利西路2188号1栋1-2层。代表人李廷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张双报。原审被告藁城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市府东路198号。原审被告吴少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6号。上诉人定州市睿智储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和原审被告张双报、吴少明、藁城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立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定州市睿智储运有限公司认为,本案被告吴少明是事故车司机之一,而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吴少明驾驶的事故车车主是上诉人定州市睿智储运有限公司,车辆注册地和吴少明的住址均在定州。另外,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委托定州市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部于2015年4月9日参与了本案车辆停运损失鉴定摇号,以确定鉴定机构。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综上,本案由定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合理合法。请求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立字第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定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答辩。经审查,上诉人定州市睿智储运有限公司在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称,2014年8月21日,吴少明驾驶上诉人公司的冀F×××××号、冀F×××××号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302省道132KM+149.7M处与张双报驾驶的冀A×××××号、冀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后部碰挂,造成两车损坏,乘车人王路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9月2日饶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饶公交认字第(201443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请求判令赔偿其车辆损失费、车辆停车费、车辆托运费、交通费等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地在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原审被告(交通事故另一方车辆驾驶员)张双报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上诉人请求赔偿的车辆损失费、车辆停车费、车辆托运费、交通费等为交通事故引发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由饶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宜。定州市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定州市睿智储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文英审 判 员  王 洛代理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