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淑芬排除妨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程,王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李程。被执行人王淑芬。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淑芬排除妨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晓利在执行期间依法享有撤销权利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人李程依(2012)建玲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淑芬排除妨害一案的执行。执行费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华正宾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