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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田元与刘同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田元,刘同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170号原告刘田元,男,汉族,广饶县花官镇张刘村人。委托代理人卢献亭,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同友,男,40岁,汉族,广饶县花官镇张刘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田元诉被告刘同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田元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田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田元负担。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