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诉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锦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悉华贸易有限公司、潘晓冬、赵振华、朱君其、朱立波、张家港市金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锦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悉华贸易有限公司,潘晓冬,赵振华,朱君其,朱立波,张家港市金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诉保字第00061号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锦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佳。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悉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晓冬。被申请人潘晓冬。被申请人赵振华。被申请人朱君其。被申请人朱立波。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金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君其。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锦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悉华贸易有限公司、潘晓冬、赵振华、朱君其、朱立波、张家港市金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悉华贸易有限公司、潘晓冬、赵振华、朱君其、朱立波、张家港市金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锦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悉华贸易有限公司、潘晓冬、赵振华、朱君其、朱立波、张家港市金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锦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安审判员 钱满兴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天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