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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姚某某,女,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身体不好,为了孩子考虑为由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以被告身体不好,为了孩子考虑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栗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