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007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赵永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胜,徐栋,刘晓燕,刘关法,刘晓斌,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718-1号申请执行人赵永胜。委托代理人肖建安,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栋。被执行人刘晓燕。被执行人刘关法。被执行人刘晓斌。被执行人曹丹。申请执行人赵永胜与被执行人徐栋、刘晓燕、刘关法、刘晓斌、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徐栋应归还赵永胜借款100万元,并承担从2010年11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86%计算的利息。刘晓燕、刘关法、刘晓斌、曹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徐栋、刘晓燕、刘关法、刘晓斌、曹丹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永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关法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胜利新村17幢202室、张家港市杨舍镇西湖苑35幢204室、35幢506室的三套房子,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晓斌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胜利新村17幢301;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晓斌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街道农联村乌农路1号、2号、3号、4号、5号、6号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栋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柏林村5组的房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徐栋、刘晓燕、刘晓斌、曹丹银行存款、公积金及工资收入等合计665337.42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赵永胜。现已执行到位665337.42元,尚未执行到位346562.58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兴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