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结小申请吴志、银花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结小,吴志,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285号申请人结小,女,38岁,蒙族,无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吴志,男,62岁,蒙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银花,女,61岁,蒙族,农民,现住同上。结小申请执行吴志、银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1日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1月15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斯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