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田野与李明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野,李明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商初字第659号原告田野,男,生于1972年11月27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李明礼,男,生于1988年2月12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田野与被告李明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宋宝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野,被告李明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野诉称,2011年5月份,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大蒜,于2013年6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8000元,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4年6月份左右,被告偿还货款3000元,剩余75000元至今未付。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明礼偿还货款75000元。被告李明礼辩称,原告陈述属实,因当时困难且在服刑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大蒜,于2013年6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8000元,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货款柒万捌仟元整李明礼2013.12.5号”。2014年6月份被告偿还货款3000元,剩余7500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明礼偿还货款75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李明礼购买原告田野大蒜,尚欠款7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明礼向原告出具欠款条后理应及时偿还,但被告李明礼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明礼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案经审理,调解未成,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明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野欠款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李明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宝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边书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