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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袁伟与应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伟,应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841号原告:袁伟,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王祖军,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俊,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袁伟诉被告应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祖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应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承诺于2013年7月11日前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袁伟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应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东生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