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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靳成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靳成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被执行人靳成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执行靳成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行生效。执行员  马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