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万世保与XX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570号申请人万世保,男,生于1960年12月5日,汉族,湖南省临澧县人。申请人XX,男,生于1980年11月20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于2015年7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万世保与申请人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发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万世保因与申请人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6日经潜江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万世保承担XX医疗费、车损修车费合计壹仟元整(¥1000.00元)。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万世保与申请人XX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发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雨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