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执字第00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红霞与被执行人周维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红霞,周维英,魏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307-1号申请执行人田红霞,女,汉族,职工。被执行人周维英,女,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魏虎明,男,汉族,教师。系被执行人周维英之夫。申请执行人田红霞依据(2015)洋民初字001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周维英、魏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判定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维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的工资收入6万元。该款届时由洋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书雄审判员 田建刚审判员 哈国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俐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