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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督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杨兵申请枝江市天盈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兵,枝江市天盈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督字第8号申请人杨兵,男,生于1975年12月6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被申请人枝江市天盈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枝江市百里洲镇三州村五组(问安基地址:问安镇郑家井村及关庙村)。法定代表人周金龙,该社负责人。申请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因拖欠货款15000元,请求迅速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枝江市天盈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杨兵货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58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海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