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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四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梁德荣与沈阳市苏家屯区残疾人联合会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德荣,沈阳市苏家屯区残疾人联合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四初字第212号原告梁德荣,男。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残疾人联合会。原告梁德荣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残疾人联合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并补缴2009年5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手续的办理、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等问题发生的争议,因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德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薇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艳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