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嘉全、罗伟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嘉全,罗伟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上杭县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代码:00413132-1。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被执行人张嘉全,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罗伟珍,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嘉全、罗伟珍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嘉全、罗伟珍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通过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通过上杭县工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3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张嘉全、罗伟珍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