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魏顺好与孔庆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907号申请执行人:魏顺好,农民。被执行人:孔庆雨,农民。陈世雨与孔庆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1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静审 判 员 俞斌代理审判员 石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