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6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何义海等与张桂秋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1,何x2,何x3,张xx,国xx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6258号原告何x1,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原告何x2,男,1940年9月20日出生。原告何x3,女,1945年11月23日出生。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朱秋红,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女,1923年2月4日出生,现已死亡。第三人国xx,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大宫门村266号。被告兼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刘志强,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兼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庞嘉靖,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1、何x2、何x3与被告张xx、第三人国xx物权确认纠纷案中,被告张xx于2015年2月12日死亡。经查证,本案无适格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法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郭建新人民陪审员 张蕊芬人民陪审员 李德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