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7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栖霞市人民法院()稿纸拟稿人:史奉年月日初审人:年月日签发人:年月日本件页栖霞市人民法院20年月日印发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763-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33444188-5。法定代表人徐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柳灵波。被执行人刘娜,系柳灵波之妻。被执行人刘学进。被执行人刘建强。被执行人柳永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栖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柳灵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账号62×××15的存款5000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于 波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 奉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栖执字第763-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33444188-5。法定代表人徐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柳灵波,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区。被执行人刘娜,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柳灵波之妻。被执行人刘学进,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蛇窝泊镇大帽顶村。被执行人刘建强,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蛇窝泊镇大帽顶村。被执行人柳永海,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蛇窝泊镇西荆夼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栖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柳灵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账号6217002190006199515的存款5000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胡海滨审判员于波审判员李翔飞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史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