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终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岳超与平顶山市天赐宏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刘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天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勇,刘岳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三终字第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天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常跃民,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勇,男,1978年2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岳超,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上诉人平顶山市天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赐宏基公司)、上诉人刘志勇因与被上诉人刘岳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刘岳超于2013年8月28日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天赐宏基公司、刘志勇支付刘岳超人工费635000元;诉讼费由天赐宏基公司、刘志勇负担。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3)卫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天赐宏基公司与刘志勇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赐宏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跃民,刘志勇,刘岳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刘志勇以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天赐宏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印章系伪造),后刘志勇把该项目内粉等部分工作交给刘岳超施工,刘岳超从刘志勇处拿到东城盛世内粉工程、底商内外粉工程、阳台砌墙工程后,由刘志勇提供原料和设备,刘岳超组织人力进行施工,现工程基本完工,在施工过程中刘志勇已支付给刘岳超人工费537500元。在审理过程中,刘岳超申请对自己施工工程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定,2014年8月8日,平顶山市中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中鼎[2014]建价鉴字第9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工程量东城盛世小区内粉工程、底商内外粉工程、阳台砌墙工程的总工程量及实际施工工程量详见后附的造价书。2、工程造价工程总造价:1770581.84元,大写:壹佰柒拾柒万零伍佰捌拾壹元捌角肆分。实际施工工程造价(底商两间除外):1744754.90元,大写:壹佰柒拾肆万肆仟柒佰伍拾肆元捌角。实际施工工程中刘岳超所承包的工程费用:1138194.18元,大写:壹佰壹拾叁万捌仟壹佰玖拾肆元壹角捌分。2015年1月15日,平顶山市中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针对中鼎[2014]建价鉴字第9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刘岳超所承包的工程费用:1138194.18元都包含哪些项目出具回复,内容为:……回复:1、该工程费用包含的工程项目为:东城盛世小区内粉工程、底商内外粉工程(底商两间除外)、阳台砌墙工程。2、该工程费用包含的具体造价内容为:工程人工费及相关的管理费、利润。不包含:材料费、机械费、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税金。3、1138194.18元费用包含:人工费:859647.83元;管理费168350.19元;利润:110196.16元。另查明,本案在立案前,刘岳超的工人到平顶山市劳动局进行过投诉,平顶山市劳动局对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下达过“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案开庭审理后刘岳超的工人撤回对该项的投诉。2014年5月30日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证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平人社监理字[2013]第40号)已作废。原审认为,刘岳超从刘志勇处拿到东城盛世内粉工程、底商内外粉工程、阳台砌墙工程后,就组织人力进行施工。在审理过程中,刘岳超申请对其施工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刘岳超所承包的工程费用为1138194.18元。刘岳超组织工人提供了劳务,刘志勇应当按照鉴定价款支付刘岳超及工人的相应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刘志勇已支付过刘岳超费用537500元,下余600694.18元应当支付。刘志勇抗辩称,刘岳超的施工有不符合标准的地方,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此抗辩缺乏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处理,因刘岳超的工人撤回而已作废,故而不存在重复处理,所以刘志勇的此项抗辩不能成立。天赐宏基公司与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刘志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鉴定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印章系伪造,说明天赐宏基公司在发包工程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造成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人员,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被告刘志勇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刘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岳超劳务费600694.18元。二、被告平顶山市天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刘志勇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岳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150元(缓交至执行时),由刘岳超承担343元,刘志勇承担9807元。天赐宏基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3)卫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被告平顶山市天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刘志勇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上诉费由刘岳超、刘志勇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天赐宏基公司在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违反合同相对性规定。即使天赐宏基公司存在没有尽到审查义务造成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人员,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天赐宏基公司因此需承担补充责任。刘志勇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或指定除卫东区法院以外的其他基层法院重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刘岳超承担。事实和理由:刘岳超称每平方米11元,实际约定的是每平方米8元,刘岳超以刘志勇在2013年6月21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作为依据,该依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该内粉刷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合,实际是约7.8万平方米,按这个面积,每平方米8元计算,刘岳超所做的内粉刷大致不足65万元,刘志勇大致已给付了57万元,下余不足十万元,再扣除没有施工的工程和需要返工的工程,刘志勇基本上不欠刘岳超工程款。刘岳超施工期限超过了约定的工期,而且内粉刷的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因工程不合格,至今无法交工,为此刘志勇要求刘岳超赔偿经济损失。刘志勇对平顶山市中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该鉴定意见书指出:……1、工程量东城盛世小区内粉工程、底商内外粉工程、阳台砌墙工程的总工程量及实际施工工程量详见后附的造价书。2、工程总造价:1770581.84元,大写:壹佰柒拾柒万零伍佰捌拾壹元捌角肆分。实际施工工程造价(底商两间除外):1744754.90元,大写壹佰柒拾肆万肆仟柒百伍拾肆元玖角。实际施工工程中刘岳超所承包的工程费用:1138194.18元,大写:壹佰壹拾叁万捌仟壹佰玖拾肆元壹角捌分。2015年1月15日,平顶山市中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针对中鼎[2014]建价鉴字第9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刘岳超所承包的工程费用:1138194.18元都包含哪些项目出具回复,内容为:……回复:1、该工程费用包含的工程项目为:东城盛世小区内粉工程、底商内外粉工程(底商两间除外)、阳台砌墙工程。2、该工程费用包含的具体造价内容为:工程人工费及相关的管理费、利润。不包含:材料费、机械费、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税金。3、1138194.18元包含:人工费:859647.83元;管理费:168350.19元;利润:110196.16元。刘岳超给刘志勇干活,管理费、利润不能归刘岳超,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完全不顾实际,颠倒黑白。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让刘志勇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明显不当。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平顶山市中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鉴定的过程中,经现场勘验及刘岳超与刘志勇的确认。在原审庭审中刘志勇对平顶山市中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因此刘志勇上诉称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及不应支付刘岳超劳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刘志勇提出的指定除卫东区法院以外的其他基层法院重审的请求,早已超出了答辩期,同时也不符合指定管辖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刘志勇以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天赐宏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刘志勇把该项目内粉等部分工作交给刘岳超施工。在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印章系伪造,该公司对刘志勇的行为也不认可,天赐宏基在工程发包时,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导致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人员,对造成刘岳超的劳务费不能及时足额清偿存在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天赐宏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天赐宏基公司及刘志勇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614元,由上诉人平顶山市天赐宏基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9807元,刘志勇负担9807元,经本院准许缓交至执行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小青审判员 李新保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