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宋广清申请执行高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广清,高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宋广清,男,50岁,农民。被执行人高立辉,男,36岁,农民。宋广清申请执行高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立辉经常躲藏,找不到人,经查询,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占武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刑云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