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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黄文励与韦丽香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励,韦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黄文励。法定代表人:莫燕青。被执行人:韦丽香。申请执行人黄文励与被执行人韦丽香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容 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