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6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与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任×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6408号原告刘×,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任×,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刘×诉被告任×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在审理中查明,本案系离婚纠纷,被告户籍地虽在西城区×××号,但根据原、被告陈述及被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昌平区×××号。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任×经常居住地法院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杨桂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天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