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确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贾锋善与杨增彪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锋善,杨增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确字第32号申请人贾锋善,男,汉族,1972年8月24日出生,农民。申请人杨增彪,男,汉族,1966年6月29日出生,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26日受理了贾锋善、杨增彪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吉全审查此案,现已经审查完毕。贾锋善、杨增彪的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26日经板桥镇壕洼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杨增彪支付贾锋善赔偿金合计2200元,于2015年7月29日前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的内容,以及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贾锋善、杨增彪于2015年7月26日经板桥镇壕洼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吉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