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四终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0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211号。法定代表人:贾卫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畅,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省电力���设第二工程公司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960元减为8980元,由上诉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立红审 判 员 陈丽娜审 判 员 于 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