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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彭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902号原告彭某,农民。被告金某,农民。原告彭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海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志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