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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永生与任书梅、李志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生,任书梅,李志英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508号原告赵永生。被告任书梅。被告李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生与被告任书梅、李志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生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赵永生负担。审判员  李静萱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