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民一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永生与任书梅、李志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生,任书梅,李志英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508号原告赵永生。被告任书梅。被告李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生与被告任书梅、李志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生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赵永生负担。审判员 李静萱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