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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沈怀速与李有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怀速,李有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沈怀速,居民。被执行人:李有彩,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并到公安机关报案,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伏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