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守瑞、闫富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瑞,闫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王守瑞,男,1958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闫富,男,1968年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王守瑞申请闫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年献民初字第0017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守瑞于2015-2-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年献民初字第00179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