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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2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昆山市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晓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2289号原告昆山市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大上海国际商贸中心19号楼24号房,组织机构代码68715776-7。法定代表人耿立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邹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晓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6日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审理中,被告主动将结欠的物业费支付给原告,双方间的纠纷已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市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加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