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501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陈斌、刘文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刘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501-1申请执行人:陈斌,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刘文峰,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187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陈斌名下位于南宁市××路××楼××单元××房,现因申请人的申请及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陈斌名下位于南宁市金浦路56号金城苑1号楼1单元6层1-501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全 军审 判 员 刘 昌 吴代理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佳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