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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501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陈斌、刘文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刘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501-1申请执行人:陈斌,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刘文峰,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187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陈斌名下位于南宁市××路××楼××单元××房,现因申请人的申请及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陈斌名下位于南宁市金浦路56号金城苑1号楼1单元6层1-501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全 军审 判 员 刘 昌 吴代理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佳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