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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2015)无民初字第0117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17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范某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成 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炯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