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韦天领与韦遂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天领,韦遂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9号原告韦天领,农民。被告韦遂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天领诉被告韦遂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天领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天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天领撤回对被告韦遂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天领负担。审 判 长 段志海审 判 员 梅昌雄人民陪审员 吴启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银帮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