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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韦天领与韦遂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天领,韦遂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9号原告韦天领,农民。被告韦遂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天领诉被告韦遂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天领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天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天领撤回对被告韦遂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天领负担。审 判 长  段志海审 判 员  梅昌雄人民陪审员  吴启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银帮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