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海魅德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筱峰制线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魅德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筱峰制线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271号原告上海魅德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荣飞,上海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筱峰制线厂。法定代表人苏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魅德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筱峰制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魅德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计48.50元,由原告上海魅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敏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蓉薇附:相关法律条文原告上海魅德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荣飞,上海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筱峰制线厂。法定代表人苏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魅德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筱峰制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魅德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计48.50元,由原告上海魅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关注公众号“”